8月15日,在首個全國生態日來臨之際,深圳市慈善會舉辦《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暨專家委員會聘任儀式。
據了解,2020年10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規定》正式實施。作為國內首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地方立法,為國家公益訴訟立法提供了創新“深圳樣本”。
2021年5月,深圳市慈善會設立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基金(以下簡稱“生態基金”),實行慈善信托管理。為充分發揮生態基金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深圳市慈善會起草了《辦法》,已于2023年8月1日正式印發實施。
活動中,深圳市慈善會項目服務部部長嚴芳介紹了《辦法》和《生態基金項目申請指引》。《辦法》從管好、用好生態基金出發,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圍繞“申請、審核、撥付、驗收、監督和信息公開”進行全過程的規范管理。
《辦法》規定,生態基金下設工作指導小組、專家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三個管理機構。其中,工作指導小組作為生態基金的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對生態基金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專家委員會作為生態基金的顧問機構,主要負責對生態基金擬開展或資助的生態環境保護項目進行專業評審;管理委員會作為生態基金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生態基金的具體運營管理。
《辦法》明確,生態基金主要用于深圳市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具體用途包含修復方案編制、實施及修復效果評估等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支出,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所需的調查取證、鑒定評估、訴訟費、律師代理等相關費用支出,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用途的相關支出等六類。
生態基金實行慈善信托管理,由深圳市慈善會根據《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完成相關工作。生態環境慈善信托設立后,用款申請受理、審核,公益活動開展等專業工作仍由深圳市慈善會負責。
《辦法》提出,生態基金的使用遵循“修復優先、量入為出、分類使用”的原則。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負有起訴、審判、執行職能的國家司法機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以及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社會組織可申請使用生態基金。
《辦法》要求,生態基金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者應急處置相關的支出原則上不超過生態基金總收入的50%。申請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所需的調查取證、鑒定評估、訴訟費、律師代理等相關費用支出的,最高按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50%進行資助。
為確保生態基金的管理更加科學化專業化,21名來自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污染防治、公益慈善、財務、法律、審計、建筑工程等領域的權威代表受聘為生態基金專家委員會首批專家。他們將充分發揮各領域的專業優勢,為生態基金資助項目等重大問題和重要決策提供專業建議,為生態基金管理決策提供高水平理論支撐。